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2020-2021年度投资指南

发布人: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01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打造北京经济发展新高地,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66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科技投资特点,特制定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投资指南。

 

01 宗旨和目标

科创基金以全球视野,通过政策设计和创新服务模式,同国内外高校院所等创新源头,以及创业投资、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形成合力,实现“三个引导”,一是引导投向高端“硬技术”创新,控制投向商业模式创新或中低端技术;二是引导投向前端原始创新,及早跟踪并介入原始创新,提高原始创新转化能力,引导高端科研人才落地北京创新创业;三是引导适合首都定位的高端科研成果落地北京孵化,培育“高精尖”产业,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目标通过科创基金的投资,为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服务。

 

科创基金分为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三个投资阶段,支持科技成果早期孵化、产品转化落地到产业化运作全链条全周期发展。鼓励投资高端前沿硬科技。

 

 

 

02 投资领域

科创基金是北京市科技领域的母基金,其子基金投资领域结合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投向符合北京市的战略发展定位的领域,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软件信息及服务、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量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现代种业、工业设计等。

 

科创基金将结合《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新基建、新场景、新消费、新开放、新服务”的要求,重点关注5G、物联网、大数据、生命科学、智慧医疗、智能交通等细分领域;结合《北京市区块链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关于区块链的要求,重点关注区块链细分领域。此外,科创基金也将继续关注国际化投资,促进国际合作。

 

 

 

03子基金申请设立原则

(一)注册地要求

子基金应在北京地区注册。

 

(二)返投要求

投资于北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者在投资期内将注册地迁到北京的外地企业的金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金额中可投资金额的2倍或不低于子基金总可投资金额的70%(2倍与70%取孰低,原始创新阶段投资落地北京形式另行约定),且应承诺子基金持股期间不得迁出北京市。

 

(三)基金设立及出资要求

1、科创基金应参与新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子基金尚未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之日至科创公司立项之日不超过1年,且处于募集期的子基金可以认定为新发起设立(境外基金不受此限制);

 

2、子基金需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应符合科创基金政策导向,有侧重的专业领域及明确的项目储备;

 

4、子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后半年内需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接受监管;

 

5、原则上其他投资者不得晚于科创基金出资。如果子基金认缴资金分批到位,科创基金应与其他守约投资者按照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批出资。

 

(四)基金设立及运行

1、存续期:鼓励存续期不低于7年,且不超过科创基金剩余存续期;

 

2、认缴比例: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科创基金可将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与子基金对原始创新项目的承诺投资比例、子基金与创新源头单位合作、基金存续期等情况挂钩,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子基金投向前端原始创新。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单笔出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需经统筹联席会审议通过。原则上北京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五)基金投资阶段

子基金应以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中的一个阶段为主,投资该阶段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可投资金额的70%,允许子基金进行跨阶段投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1、原则上应在北京地区注册;

 

2、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资本。在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前,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在满足基金业协会关于适格投资人要求下,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4、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行业研究、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申请本期基金的管理团队一般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包括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核心团队成员;至少主导过3个(含)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子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资金总额或者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管理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原始创新阶段除外);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7、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普通合伙人分离的,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并提交证明文件。

 

(七)管理和风控机制

为保证投资团队的投资精力,在申请科创基金出资前,投资团队在管基金总可投资金额的70%都已用于投资或已为项目投资进行了合理预留。子基金获得科创基金投资后,投资团队核心成员应在子基金合同中进行锁定,在子基金总可投资金额的70%都已用于投资或已为项目投资进行了合理预留之前,锁定的投资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募集或参与其他相同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的基金,且至少有一名核心成员专职作为本基金的关键人士。(以上条款不适用于管理团队同时在管的其他外币基金)

 

 

 

04 三阶段子基金申请要求

子基金除需满足以上要求外,根据主要投资阶段,按照以下相应阶段的要求提交基金申请:

 

(一)原始创新阶段

原始创新项目需拥有高端硬科技创新,技术上要求原创性,满足全球首创、行业领先、“卡脖子”技术、军工等小批量应用之一,且项目投资时点应为早期投资,形式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内外的高端硬技术原始创新、前端应用研究已形成完备技术团队,但尚未建立法人组织实体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在京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研究机构等体制内重大科技成果,全球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领域突破技术成果等。

 

2、国内外的高端硬技术原始创新、前端应用研究,依托技术源头单位或核心技术人员,已组建法人实体,但尚未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

 

3、国内外的高端硬技术原始创新、前端应用研究,依托技术源头单位或核心技术人员,已组建法人实体,并已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但尚未实现盈利,且未获得科创基金“成果转化”或“高精尖”产业阶段子基金的投资。

原始创新阶段主责部门或统筹联席会保留对原始创新阶段项目进行确认的权利。

 

(二)成果转化阶段

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北京市高精尖领域或硬科技前沿领域的高端自主创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通过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或通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中关村管委会或统筹联席会保留对成果转化阶段项目进行确认的权利。

 

(三)高精尖阶段

高精尖产业项目需具备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核心产品、行业地位领先、市场占有率高、带动就业能力强、经济规模效益大等特点或潜在特征,且处于产业化阶段的成长期、成熟期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统筹联席会保留对高精尖产业阶段项目进行确认的权力。

 

 

 

05 子基金运作要求

(一)科创基金退出条件

子基金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科创管理公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科创基金可选择退出或后续不再实缴出资。

 

1、自子基金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备案的;

2、科创基金出资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政策目标且不接受投资排除的;

4、子基金发生重大影响投资和运营实质性变化的;

5、其他不符合子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二)科创基金退出原则及退出方式

科创基金可采取退伙、份额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

子基金基石投资人(如有)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普通合伙人不得先于科创基金退出,经统筹联席会议批准的情况除外。

 

(三)禁止事项

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鼓励事项

鼓励子基金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源头单位建立实质性合作,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源头单位的相关主体或个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形成利益共同体。

2、子基金与技术源头单位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形式,形成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3、子基金与领军科学家围绕单个平台类项目进行投资合作,推动领军科学家科技成果的批量转化。

 

 

 

06 提交材料

申请者应在科创基金资管系统上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1、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2、子基金招募说明书;

3、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基金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子基金合伙协议(如有);

4、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履历、投资业绩情况说明、成功投资案例介绍等有关材料;

6、核心团队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进展情况说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登录网址为:

https://www.bjstif.com/#/loginemail

具体填报方式可参考网站上《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子基金申请线上操作指南》。

 

七、本指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电话:82362001;

邮箱:kechuang@bjstif.com.cn